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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部门发文:房地产中介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
1、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,不得以租金分期、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。
2、其中在“租金贷”方面,《意见》规定: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,不得以租金分期、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。
3、“租金贷”纳入监管,确实为保障住房租赁行业迎来了发展新契机。具体来说,这一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规范“租金贷”使用:明确禁止诱导使用: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或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。
4、条例内容: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。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,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,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。
5、规范“租金贷”使用:明确禁止诱导使用: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也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。贷款依据与期限: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,应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,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。